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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醫療器材商檢查之認證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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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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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前條查
核
通過者,由中央
主管機關
發給
認證
證明文件及委託同意書。
前項認證證明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法人
或團體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 三、認證範圍。 四、認證編號。 五、認證有效期間。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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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教育訓練之認證及管理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醫療器材商檢查之認證及管理 §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2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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