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人或團體申請醫療器材商檢查之認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依法立案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符合前條各款要件之證明文件、資料。 三、組織簡介、組織架構、負責人、部門主管、檢查人員、業務概要、檢查品質管理能力及作業程序說明。 四、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負責人、執行長(或相當該等職務之人)及簽署檢查報告人員之名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 前項申請文件、資料有不完備,其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