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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醫療器材商檢查之認證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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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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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中央
主管機關
: 一、受託機構之檢查及簽署檢查報告之人員,有前條應迴避之情事。 二、有嚴重影響檢查獨立性、公正性或有影響之虞。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前項通知,變更受託機構。
第一項受託機構變更時,原受託機構應將已取得受檢查醫療器材商之文件、資料,移交予變更後之受託機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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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教育訓練之認證及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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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醫療器材商檢查之認證及管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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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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