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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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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一、受託機構之檢查及簽署檢查報告之人員,有前條應迴避之情事。 二、有嚴重影響檢查獨立性、公正性或有影響之虞。
  2. 2.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前項通知,變更受託機構。
  3. 3.第一項受託機構變更時,原受託機構應將已取得受檢查醫療器材商之文件、資料,移交予變更後之受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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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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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第 17 條規定:「受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一、受託機構之檢查及簽署檢查報告之人員,有前條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