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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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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辦理醫療器材商檢查時,其檢查及簽署檢查報告之人員就其檢查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為受檢查所涉醫療器材之設計者、製造者、供應者、安裝者、購入或承租者、所有者或維修管理者,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但為個人用途、受託機構運作或為檢查必要之購入,不在此限。 二、五年內曾參與受檢查所涉醫療器材之設計、製造、組裝、市場規劃、安裝操作或維修之從業人員。 三、現為或曾為受檢查醫療器材商之從業人員。 四、現為受檢查醫療器材商諮詢輔導機構之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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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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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第 16 條規定:「受託機構辦理醫療器材商檢查時,其檢查及簽署檢查報告之人員就其檢查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