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託機構辦理檢查工作,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對於執行工作所取得之資訊,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二、不得行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三、檢查結果及其紀錄,不得有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情事。 四、不得將全部或部分檢查業務,再委託或移轉至其他法人、團體或機構辦理。 五、配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調查,或受理有關檢查之查詢、申覆或陳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紀錄及說明。 六、受檢廠商提供及受託機構檢查所生之文件、資料及紀錄,至少保存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