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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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租賃期限保障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土地承租人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法人、團體者,其設立登記及代表人身分之證明文件;機關(構)或公立學校者,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經營團隊成員之名冊、學歷、經歷及經營實績資料。 三、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租賃契約、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權人同意書;屬第二條第二項委託經營者,其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四、耕作證明文件:承租人為自然人者,其耕作證明文件;承租人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公立學校者,其內容應包括土地耕作代表人姓名、地址、土地地段地號、面積、作物別及登錄日期。 五、中藥藥用植物種植計畫。 六、承租土地使用規劃,包括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土地之範圍、位置、面積、占總承租土地之比率及未種植中藥藥用植物期間之措施。 七、第十條應切結情事之切結書。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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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主管機關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條條文
- 切結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 第 2 條條文
- 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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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