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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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五款中藥藥用植物種植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植物品項。 二、種苗基原確認證明。 三、氣候、土壤及其他種植條件分析。 四、種植方式。 五、預期作物品質。 六、採收時間及產量。 七、加工及銷售或其他使用方式。 八、預估成本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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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前條第五款中藥藥用植物種植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植物品項。 二、種苗基原確認證明。 三、氣候、土壤及其他種植條件分析。 四、種植方式。 五、預期作物品質。 六、採收時間及產量。 七、加工及銷售或其他使用方式。 八、預估成本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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