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中醫藥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10.18
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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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績效卓著或有特殊貢獻,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種植珍貴稀有中藥藥用植物,產量有顯著增加者。
二、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增加國內產量,降低進口依賴者。
三、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增加出口數量,擴大中藥市場者。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辦法獎勵方式,包括頒發獎金、獎狀、獎座或獎牌。
申請土地租賃期限保障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土地承租人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法人、團體者,其設立登記及代表人身分之證明文件;機關(構)或公立學校者,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經營團隊成員之名冊、學歷、經歷及經營實績資料。
三、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租賃契約、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權人同意書;屬第二條第二項委託經營者,其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四、耕作證明文件:承租人為自然人者,其耕作證明文件;承租人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公立學校者,其內容應包括土地耕作代表人姓名、地址、土地地段地號、面積、作物別及登錄日期。
五、中藥藥用植物種植計畫。
六、承租土地使用規劃,包括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土地之範圍、位置、面積、占總承租土地之比率及未種植中藥藥用植物期間之措施。
七、第十條應切結情事之切結書。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條第五款中藥藥用植物種植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植物品項。
二、種苗基原確認證明。
三、氣候、土壤及其他種植條件分析。
四、種植方式。
五、預期作物品質。
六、採收時間及產量。
七、加工及銷售或其他使用方式。
八、預估成本及收益。
前條審查基準如下:
一、經營團隊成員之學歷、經歷、執行能力及經營實績。
二、對整體中醫藥產業發展之影響。
三、中藥藥用植物種植計畫之可行性及合理性。
四、租賃土地使用規劃及土地租賃期限之可行性與合理性。
五、租賃土地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有無政府經建計畫或開發需求。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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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10.1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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