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2 條
中藥批發零售業者,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人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於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中,明確約定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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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12 條,中藥批發零售業者在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需對受託人進行適當的監督,並在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中明確約定其內容。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個人資料在被他人處理或利用時能受到監督與保護,以確保資料安全和隱私。 參考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等行為需受到適當的監督與保護,保障個人資料的安全和隱私。被委託處理個人資料的受託人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在委託契約或文件中需要明確約定其內容,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使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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