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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4 條

  1. 中藥批發零售業者,訂定第四條第四款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於發現事故時起七十二小時內,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未於時限通報者,應附記理由。 三、研議改進措施,避免事故再度發生。
  2. 中藥批發零售業者發生前項事故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行政檢查,並視檢查結果為後續處置。
  3. 中藥批發零售業者,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應依前項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迅速處理,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4. 第一項第二款通報作業及文件書表格式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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