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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7 條

  1. 1.中藥批發零售業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五、外部網路入侵之防範對策。 六、法或異常使用系統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2. 2.前項所稱電子商務,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應、訂購、遞送或其他商業交易活動。
  3. 3.第一項第五款對策及第六款機制,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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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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