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8 條
查核人員應依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將稽核結果,向中藥批發零售業者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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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人員應依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將稽核結果,向中藥批發零售業者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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