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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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藥批發零售業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2條中指出了主管機關的具體指定,即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各地區的中藥批發零售業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計畫的執行和監督由相應的主管機關負責。 參考資料:中藥批發零售業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衛生福利部官方文件,第2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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