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藥批發零售業者,訂定第四條第八款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銷毀: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方法、時間或地點。
  2. 前項措施應予記錄,並至少留存五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2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