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6 條
- 1.中藥批發零售業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
- 2.中藥批發零售業者應保存前項安全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得定期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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