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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1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得限制其製造、加工、調配之方式或條件、食用部位、使用量、可製成之產品型態或其他事項。
  2. 前項應限制之原料品項及其限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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