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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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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得限制其製造、加工、調配之方式或條件、食用部位、使用量、可製成之產品型態或其他事項。
  2. 2.前項應限制之原料品項及其限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食安法第15條之1授權衛福部公告限制食品原料的製造方式、食用部位、使用量與產品型態,違反公告即違法。

Q · 為什麼有些食品原料會突然被禁用或產品被下架?

因食安法第15條之1授權衛福部公告限制食品原料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1,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食藥署)對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有權限制其製造、加工、調配方式或條件、食用部位、使用量及產品型態,並由公告訂定具體限制品項。產品被下架,常見原因正是新公告生效,使原本合法的原料用法變成違法,不需經立法院修法即生效。

白話解讀

你以為食品法只管「成品安全不安全」?這條打開了另一扇門:政府連「原料怎麼用」都可以管。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食藥署)有權限制某種原料的製造方式、加工條件、可以食用哪個部位、用多少量、能做成什麼形態。聽起來很抽象嗎?舉個具體的例子:紅麴可以做料理但不能做成保健品宣稱降膽固醇、咖啡因每日攝取量有上限、某些植物只能做茶包不能直接入菜。這些細節都是用這條的授權訂出來的。它的存在邏輯是:有些原料本身不算毒,但用錯方法、吃錯部位、吃太多就會變毒。立法者把這種「灰色原料」的管理權限完整授權給主管機關,讓它能用公告快速反應,不用每次都修法。這對你的意義是:當你看到某個保健食品被下架、某個植物被禁用,往往不是它「突然變毒」,而是這條的授權發動了。

法律定性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1為框架式授權規範,賦予中央主管機關以公告方式,對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限制其製造、加工、調配方式或條件、食用部位、使用量、可製成之產品型態或其他事項,使行政機關得針對灰色原料快速反應,不必逐次修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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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做食品業,怎麼知道有哪些原料被限制?

衛福部食藥署有『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台』,可查每項原料的使用範圍與限制條件,食藥署每月也會發布重點公告。內行人提示:不要只查單一原料,要建立全公司原料清單,每月與最新公告交叉比對一次。大型食品廠有專職法規人員,小業者可委託顧問或加入同業公會取得即時通知。

Q2如果我用的原料剛好在公告生效那天還在製造中,怎麼辦?

公告通常會給緩衝期,例如公告後六個月內製造之產品得販售至有效期限;若沒有緩衝期,原則上從生效日起新製造的產品即違法,已製造者可能允許賣完現有庫存。內行人提示:每次公告發布必須立刻看過渡條款,這決定你有多少時間消化庫存,沒注意而把生效後製造的產品上架是最常見被罰原因。

Q3食安法第15條之1是什麼?

一條授權條文,讓衛福部用公告限制食品原料的製造方式、食用部位、使用量與產品型態,是食品原料管制的機動開關。

Q4食品原料限制公告和法律有什麼不同?

法律由立法院三讀,公告由主管機關發布即生效;但本條授權使違反公告的處罰與違反法律相同,效力不打折。

Q5什麼叫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

得作為食品成分的原料,其本身未必有害,但用錯方法、部位或過量可能危害健康,故授權主管機關限制。

Q6第15條之1跟第18條差在哪?

15之1管『食品原料』的使用方式與型態,18條管『食品添加物』的使用範圍與限量,對象不同。

Q7食品業怎麼確認原料有沒有被限制?

查食藥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台』、訂閱每月公告,並建立全公司原料清單每月交叉比對。

Q8原料被公告限制後庫存怎麼處理?

先看公告過渡條款:有緩衝期可消化既製品至有效期限,無緩衝期則生效日起新製即違法。

Q9違反食品原料限制公告罰多少?

依食安法相關罰則裁罰,並可命限期改正、下架、沒入;金額視違規態樣與情節而定。

Q10怎麼證明自己已盡查詢義務?

保留原料清單比對紀錄、公告訂閱與查詢截圖、內部稽核文件,可作為善意且盡注意義務的佐證。

Q11第15條之1 vs 第15條哪個嚴格?

第15條是絕對禁止(直接違法),第15條之1是條件限制(用對方式仍可用),管制強度不同。

Q12公告沒寫到的原料就一定安全嗎?

不一定。未公告不代表獲核可,仍須符合一般食品安全要求,且公告隨時可能新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15條第15條之1第18條
管制定位絕對禁止(列舉不得製售事由)授權限制(公告訂原料使用條件)授權標準(添加物使用範圍與限量)
管制對象問題食品與添加物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食品添加物
規範形式法律直接明定框架法+公告中央主管機關訂標準
業者因應查法條即可須持續追蹤公告比對限量標準

第15條

管制定位
絕對禁止(列舉不得製售事由)
管制對象
問題食品與添加物
規範形式
法律直接明定
業者因應
查法條即可

第15條之1

管制定位
授權限制(公告訂原料使用條件)
管制對象
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
規範形式
框架法+公告
業者因應
須持續追蹤公告

第18條

管制定位
授權標準(添加物使用範圍與限量)
管制對象
食品添加物
規範形式
中央主管機關訂標準
業者因應
比對限量標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食品衛生法 第13条(食品・添加物の規格基準)
韓國식품위생법 제7조(식품 등의 기준 및 규격)
中國食品安全法 第37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德國LFGB § 13 i.V.m. Verordnung (EU) 2015/2283 (Novel-Food-VO)
法國Code de la consommation + Règlement (UE) 2015/2283 (Novel Food)
美國FD&C Act § 409 (21 U.S.C. § 348, food additives) / GRA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041127 增訂)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得限制其製造、加工、調配之方式或條件、食用部位、使用量、可製成之產品型態或其他事項。   前項應限制之原料品項及其限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得限制其製造、加工、調配之方式或條件、食用部位、使用量、可製成之產品型態或其他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10411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得限制其製造、加工、調配之方式或條件、食用部位、使用量、可製成之產品型態或其他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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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得限制其製造、加工、調配之方式或條件、食用部位、使用量、可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