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以果糖基轉移酶製得之食品原料菊糖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自即日生效
要旨
訂定「以果糖基轉移酶製得之食品原料菊糖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訂定「以果糖基轉移酶製得之食品原料菊糖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部長
石崇良
以果糖基轉移酶製得之食品原料菊糖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定菊糖原料,係由蔗糖溶液與取自芽孢桿菌(Bacillus sp.)217C-11菌株製取之果糖基轉移酶進行酵素反應後,再經加熱、脫色、分離、濃縮、乾燥及其他純化步驟製得。
三、
前點製得之菊糖供食品原料使用時,應符合附表所列規格。
四、
本規定所定菊糖原料及其所製食品,應標示「本產品內之菊糖是以蔗糖經酵素反應製得」之成分資訊。
以果糖基轉移酶製得之食品原料菊糖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第三點附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