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建立查驗登記制度,公告食品、添加物、器具容器及食品用洗潔劑須經查驗登記取得許可才能製造輸入,基改原料另須通過健康風險評估。
Q · 公告食品沒做查驗登記就賣,會怎樣?
違法。公告品項未取得許可文件不得製造輸入販售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1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都必須先通過查驗登記並取得許可文件,否則屬違法。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門檻更高,須先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才能供作食品原料。許可文件有效期一至五年,期滿前三個月內未申請展延,期滿後等於沒有許可。
市面上不是所有食品都能自由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特定品項(公告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必須先通過衛福部食藥署的查驗登記,拿到一張「許可文件」才能上架。沒拿到就賣?違法。許可文件還有有效期,1 到 5 年不等,過期沒展延繼續賣,一樣違法。基改原料的門檻更高:必須先做健康風險評估,通過了才發許可,輸入業者還要建立「從哪裡來、流到哪裡去」的追溯系統。這條法律告訴你一個你可能沒想過的事實:便利商店架上的某些品項,背後都有一張政府事前許可。你以為的市場自由,其實有道隱形的閘門。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1 條為食品查驗登記之核心規範,要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於製造、加工、輸入或輸出前須先取得許可文件;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另須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建立台灣食品上市前事前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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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朋友不算販售,不需要。本條規範的是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輸出並進入流通市場的行為。但如果你開始在網路上賣,即使少量,就屬於販售行為,要看商品是否屬公告清單品項。果醬本身通常不是公告必須查驗登記的品項,但若添加特殊添加物,添加物本身可能是,事前查清楚比事後被罰划算很多。
看包裝標示。需要查驗登記的品項取得許可後會有許可字號(如衛部食字第○○○○○○號),可上食藥署網站輸入字號驗證真偽與有效期間。若查詢結果顯示已逾期或已註銷,代表進口商或經銷商在違法販售,可向地方衛生局檢舉。
有效期一至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期滿仍要繼續經營,必須在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超過五年。逾期未展延仍販售,等於沒有許可,屬違法行為,產品可被下架並依法裁罰。
先上食藥署知識服務網確認是否為公告品項,備齊配方規格資料後向食藥署申請查驗登記,審查通過核發許可文件並載明效期。
規定公告食品、添加物、器具容器包裝及洗潔劑須先查驗登記取得許可才能製造、加工、輸入或輸出,是食品上市前的事前審查閘門。
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公告方式列入需查驗登記的特定食品、添加物、器具容器包裝或洗潔劑,沒列入公告清單的食品則免登記。
須先通過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輸入業者另須建立來源與流向的追溯追蹤系統。
於許可期滿前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逾期未辦理須重新查驗登記。
看包裝許可字號(如衛部食字第○○○○○○號),上食藥署網站輸入字號驗證真偽與有效期間。
依品項與資料完整度而定,重新走完整套查驗登記程序實務上常需數月以上,因此展延務必提前。
保留商品與購買證明,附照片向地方衛生局檢舉,檢舉成立依各地方政府辦法可獲獎金(額度以現行法為準)。
查驗登記是上市前事前審查取得許可,一般食品是上市後抽驗;公告品項沒許可即違法,一般食品查獲不合格才裁處。
| 比較面向 | registration_required | general_food |
|---|---|---|
| 審查時點 | 事前審查(上市前取得許可) | 事後查驗(上市後抽查) |
| 適用對象 | 公告食品、添加物、器具容器包裝、洗潔劑、基改原料 | 未列入公告清單的一般食品 |
| 違反後果 | 無許可即販售即屬違法,可下架、罰鍰、海關攔截 | 查獲不合格才裁處 |
| 效期管理 | 許可文件 1-5 年,期滿前 3 個月須展延 | 無許可效期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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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抽查販賣或意圖販賣、贈與而製造、調配、加工、陳列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包裝及其製造、調配、加工、販賣或貯存場所之衛生情形。必要時,得出具收據,抽樣檢驗。對於涉嫌違反第十條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所為規定者,得命暫停製造、調配、加工、販賣,並將該項物品定期封存,由業者出具保管書,暫行保管。 前項抽查及抽樣,業者不得拒絕。但抽樣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立法理由本條為對食品衛生與有關物品及場所之抽查、抽驗,以及對涉有違反第十條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所為之規定嫌疑者及其物品之處置,以利執行。
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衛生標準。 食品業者之設廠許可,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一定種類、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其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分散食品業者理賠風險及財務負擔,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賣任保險。惟食品業種類繁多,其銷售內容包羅萬象,若要求所有食品業者皆需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亦無必要。爰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視需要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食品業者,始須強制投保產品賣任保險;其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等有關機關後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不得為之;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 前項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期滿仍需繼續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第一項許可之廢止、許可文件之發給、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查驗登記,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第一項至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第四項未修正。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不得為之;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 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查驗登記發給許可文件,不得供作食品原料。 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輸入業者應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建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期滿仍需繼續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之廢止、許可文件之發給、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查驗登記,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前,第二項未辦理查驗登記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於公布後二年內完成辦理。
立法理由依協商條文通過。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不得為之;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 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查驗登記發給許可文件,不得供作食品原料。 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輸入業者應依第九條第五項所定辦法,建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期滿仍需繼續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之廢止、許可文件之發給、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查驗登記,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前,第二項未辦理查驗登記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於公布後二年內完成辦理。
立法理由配合第九條之項次變動,修正本條第三項之文字。
本條為對食品衛生與有關物品及場所之抽查、抽驗,以及對涉有違反第十條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所為之規定嫌疑者及其物品之處置,以利執行。
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衛生標準。 食品業者之設廠許可,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分散食品業者理賠風險及財務負擔,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賣任保險。惟食品業種類繁多,其銷售內容包羅萬象,若要求所有食品業者皆需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亦無必要。爰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視需要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食品業者,始須強制投保產品賣任保險;其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等有關機關後定之。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第一項至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第四項未修正。
依協商條文通過。
配合第九條之項次變動,修正本條第三項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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