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指定之食品業者,其設置之衛生管理人員除應符合第四條規定外,並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經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六十小時以上。 二、領有食品技師、畜牧技師、獸醫師、水產養殖技師或營養師證書,經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三十小時以上。
- 前項各款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時數之認定,以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構)核發之證明文件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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