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營養師業務如下: 一、對個別對象健康狀況之營養評估。 二、對個別對象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諮詢。 三、對特定群體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其膳食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 四、臨床治療飲食之設計及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
- 前項第三款所稱特定群體,係指需自團體膳食設施固定接受膳食之群體,其類別、人數、用膳餐次及營養師設置之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營養師法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