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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養師業務如下: 一、對個別對象健康狀況之營養評估。 二、對個別對象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諮詢。 三、對特定群體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其膳食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 四、臨床治療飲食之設計及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
  2. 前項第三款所稱特定群體,係指需自團體膳食設施固定接受膳食之群體,其類別、人數、用膳餐次及營養師設置之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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