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無法為您提供進一步的解釋。
營養師於業務上如有不正當行為,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後,得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營養師執業執照或營養師證書。
立法理由參照醫師法第二十五條及藥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營養師於業務上如有不正當行為應受之處分。
營養師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於醫療機構執業者,並應製作紀錄摘要併入病歷。 前項紀錄及由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應由該營養師執業之機構,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妥善保管至少五年。 第一項紀錄及紀錄摘要,其格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相關法例,規定營養師執行業務時,其紀錄、紀錄摘要之製作義務及執業機構相關資料之保存義務,以保障諮詢人之權益,並利查考。至於紀錄及紀錄摘要之格式、內容,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照醫師法第二十五條及藥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營養師於業務上如有不正當行為應受之處分。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相關法例,規定營養師執行業務時,其紀錄、紀錄摘要之製作義務及執業機構相關資料之保存義務,以保障諮詢人之權益,並利查考。至於紀錄及紀錄摘要之格式、內容,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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