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解釋和相關案例。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為保護國民健康,明定非營養師而擅自使用營養師名稱者科處罰鍰之規定。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罰鍰計算標準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依比例乘以三倍之數額。
營養師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相關法例,規定營養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時之真實陳述及報告義務。
為保護國民健康,明定非營養師而擅自使用營養師名稱者科處罰鍰之規定。
罰鍰計算標準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依比例乘以三倍之數額。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相關法例,規定營養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時之真實陳述及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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