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營養師法15

快速跳轉

營養師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解釋和相關案例。

立法沿革 3

(0730501 制定)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為保護國民健康,明定非營養師而擅自使用營養師名稱者科處罰鍰之規定。

(0810421 修正)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罰鍰計算標準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依比例乘以三倍之數額。

(0930420 全文修正)

營養師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相關法例,規定營養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時之真實陳述及報告義務。

  • 司法警察名詞
(0730501 制定)

為保護國民健康,明定非營養師而擅自使用營養師名稱者科處罰鍰之規定。

(0810421 修正)

罰鍰計算標準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依比例乘以三倍之數額。

(09304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相關法例,規定營養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時之真實陳述及報告義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營養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養師法第 15 條規定:「營養師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養師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養師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