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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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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及營養諮詢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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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30501 制定)

違反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前段規定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營養師未領有執業執照或未加入營養師公會擅自執業者,以及於停業、歇業、復業、變更執業、遷移事務所未向原發照機關報告者之罰則。

(0810421 修正)

違反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前段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罰鍰計算標準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依比例乘以三倍之數額。

(0930420 全文修正)

營養師及營養諮詢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相關法例,規定營養師及營養諮詢機構之人員,有保守業務上秘密之義務,以維諮詢人權益。

  • 持有名詞
(0730501 制定)

營養師未領有執業執照或未加入營養師公會擅自執業者,以及於停業、歇業、復業、變更執業、遷移事務所未向原發照機關報告者之罰則。

(0810421 修正)

罰鍰計算標準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依比例乘以三倍之數額。

(09304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相關法例,規定營養師及營養諮詢機構之人員,有保守業務上秘密之義務,以維諮詢人權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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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養師法第 16 條規定:「營養師及營養諮詢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養師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養師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