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及營養諮詢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違反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前段規定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營養師未領有執業執照或未加入營養師公會擅自執業者,以及於停業、歇業、復業、變更執業、遷移事務所未向原發照機關報告者之罰則。
違反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前段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罰鍰計算標準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依比例乘以三倍之數額。
營養師及營養諮詢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相關法例,規定營養師及營養諮詢機構之人員,有保守業務上秘密之義務,以維諮詢人權益。
營養師未領有執業執照或未加入營養師公會擅自執業者,以及於停業、歇業、復業、變更執業、遷移事務所未向原發照機關報告者之罰則。
罰鍰計算標準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依比例乘以三倍之數額。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相關法例,規定營養師及營養諮詢機構之人員,有保守業務上秘密之義務,以維諮詢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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