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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養諮詢機構,應以曾在教學醫院或營養諮詢機構執行營養師業務三年以上之營養師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准登記,取得開業執照,始得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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