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諮詢機構,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營養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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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處罰罰鍰、停業處分及撤銷營養師執業執照機關,為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撤銷營養師證書機關,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參照藥師法第二十五條訂定依本法所為處分之執行機關。
營養諮詢機構,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營養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相關法例,規定營養諮詢機構之負責人及其責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參照藥師法第二十五條訂定依本法所為處分之執行機關。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相關法例,規定營養諮詢機構之負責人及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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