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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養諮詢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應經所在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准;其使用、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營養諮詢機構,不得使用營養諮詢機構或類似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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