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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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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養諮詢機構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2. 2.營養諮詢機構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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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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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30501 制定)

營養師公會分縣(市)公會及省(市)公會,並得設全國營養師公會職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立法理由規定各級營養師公會之體系。

(0910517 修正)

營養師公會分縣(市)公會及省(市)公會,並得設全國營養師公會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營養師公會會址,應設於各該公會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移列修正。

(0930420 全文修正)

營養諮詢機構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營養諮詢機構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相關法例,規定營養諮詢機構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之報備義務。至於營養諮詢機構遷移或復業時,則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以利管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30501 制定)

規定各級營養師公會之體系。

(0910517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移列修正。

(09304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相關法例,規定營養諮詢機構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之報備義務。至於營養諮詢機構遷移或復業時,則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以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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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養師法第 20 條規定:「營養諮詢機構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養師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養師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