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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公會分縣(市)公會及省(市)公會,並得設全國營養師公會職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立法理由規定各級營養師公會之體系。
營養師公會分縣(市)公會及省(市)公會,並得設全國營養師公會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營養師公會會址,應設於各該公會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移列修正。
營養諮詢機構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營養諮詢機構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相關法例,規定營養諮詢機構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之報備義務。至於營養諮詢機構遷移或復業時,則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以利管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各級營養師公會之體系。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移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相關法例,規定營養諮詢機構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之報備義務。至於營養諮詢機構遷移或復業時,則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以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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