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諮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營養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營養師業務。 二、從事違法之業務。 三、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我不知道營養師法第 34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的範例,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及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規定本法施行細則訂定之程序。
營養諮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營養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營養師業務。 二、從事違法之業務。 三、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相關法例,就營養諮詢機構一定之違犯行為,區別情節予以處罰。
規定本法施行細則訂定之程序。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相關法例,就營養諮詢機構一定之違犯行為,區別情節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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