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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養諮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營養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營養師業務。 二、從事違法之業務。 三、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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