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請問其他問題。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先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調考試院舉辦營養師考試,俟有錄取名額後,再由行政院以命令規定本法施行日期,以資配合。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期不再由本院以命令定之,爰予修正增列第二項。
營養諮詢機構之負責營養師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營養諮詢機構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營養諮詢機構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營養師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營養諮詢機構係由負責營養師申請設立,並由其負責該機構業務督導責任,故其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其所設立之營養諮詢機構,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反之,營養諮詢機構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其負責營養師亦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爰參酌醫事放射師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增訂之。
先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調考試院舉辦營養師考試,俟有錄取名額後,再由行政院以命令規定本法施行日期,以資配合。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期不再由本院以命令定之,爰予修正增列第二項。
一、本條新增。 二、營養諮詢機構係由負責營養師申請設立,並由其負責該機構業務督導責任,故其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其所設立之營養諮詢機構,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反之,營養諮詢機構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其負責營養師亦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爰參酌醫事放射師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增訂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