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諮詢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廢止其負責營養師之營養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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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諮詢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廢止其負責營養師之營養師證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營養諮詢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後仍繼續開業,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爰參酌相關法例規定增訂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營養諮詢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後仍繼續開業,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爰參酌相關法例規定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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