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營養諮詢機構,處罰其負責營養師;於其他機構、場所,處罰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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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營養諮詢機構,處罰其負責營養師;於其他機構、場所,處罰其負責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相關法例,規定營養諮詢機構及其他機構、場所違反本法規定時,應受處罰之對象。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相關法例,規定營養諮詢機構及其他機構、場所違反本法規定時,應受處罰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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