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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營養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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