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營養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我目前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我不是法律系教授,也不熟悉營養師法第38條的相關法規。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營養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配合相關修正條文規定,酌作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配合相關修正條文規定,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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