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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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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 2.經依前項規定處罰者,除違反第十條規定者外,並應令其限期改善;經連續三次令其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3. 3.營養師公會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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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30501 制定)

營養師公會每年開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營養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由各區域會員選舉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前項會員代表之名額,依各區域會員人數比例定之。

立法理由規定營養師公會召開大會及代表大會之方式。

(0930420 全文修正)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經依前項規定處罰者,除違反第十條規定者外,並應令其限期改善;經連續三次令其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營養師公會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酌修所引條次;另參酌現行法制體例,提高罰鍰額度,列為第一項。   三、經依第一項規定處罰者,除違反第十條規定者外,有令其改善必要,以避免其違法狀態之持續,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四、依修正條文第四十條規定,營養師公會係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有關其違反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行為之處罰,自應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為之,爰增列第三項規定。

(0730501 制定)

規定營養師公會召開大會及代表大會之方式。

(09304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酌修所引條次;另參酌現行法制體例,提高罰鍰額度,列為第一項。   三、經依第一項規定處罰者,除違反第十條規定者外,有令其改善必要,以避免其違法狀態之持續,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四、依修正條文第四十條規定,營養師公會係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有關其違反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行為之處罰,自應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為之,爰增列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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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養師法第 28 條規定:「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養師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養師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