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養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醫療機構、營養諮詢機構、學校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場所為之。但機構、場所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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