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醫療機構、營養諮詢機構、學校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場所為之。但機構、場所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營養師法第10條的規定,營養師的執業應以一處為限,並且必須在醫療機構、營養諮詢機構、學校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場所執行。然而,如果是機構、場所間進行支援或獲得事先報准,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可以使用台灣營養師公會相關法規資料,並舉例來說,可以引用過去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中,有關營養師執業場所限制的案例作為參考。
營養師非加入所在地營養師公會,不得執業;營養師公會對營養師之申請入會,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為維護營養師之權益,並收監督及管理之效果,參照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訂定。
營養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醫療機構、營養諮詢機構、學校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場所為之。但機構、場所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醫事放射師法第九條及醫事檢驗師法第九條法例,增列本條規定,以限制營養師之執業處所,提高其服務品質。
為維護營養師之權益,並收監督及管理之效果,參照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訂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醫事放射師法第九條及醫事檢驗師法第九條法例,增列本條規定,以限制營養師之執業處所,提高其服務品質。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