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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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規定理、監事之任期及連選連任之限制。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酌修所引條次;另參酌現行法制體例,提高罰鍰下限。
規定理、監事之任期及連選連任之限制。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酌修所引條次;另參酌現行法制體例,提高罰鍰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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