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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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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營養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營養師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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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30501 制定)

請領營養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後發給之。

立法理由規定請領營養師證書之程序。

(0930420 全文修正)

非領有營養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營養師名稱。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名詞
(0730501 制定)

規定請領營養師證書之程序。

(093042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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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養師法第 5 條規定:「非領有營養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營養師名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養師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養師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