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營養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發給之。
根據營養師法第4條,申請領取營養師證書的人應該提交申請書和資格證明文件,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才能獲得證書。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營養師具備相應的資格和能力才能從事相關的工作。 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台灣省政府衛生處曾於八十年一月八日(八十)發函釋,就醫師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九條作出解釋,這也涉及到準醫師和相關資格的問題。因此,在審核營養師資格時,也需要參考相關的資格和法律解釋。
經營養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營養師證書。
立法理由規定請領營養師證書之資格。
請領營養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發給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規定請領營養師證書之資格。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