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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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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營養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發給之。

深度解讀

根據營養師法第4條,申請領取營養師證書的人應該提交申請書和資格證明文件,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才能獲得證書。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營養師具備相應的資格和能力才能從事相關的工作。 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台灣省政府衛生處曾於八十年一月八日(八十)發函釋,就醫師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九條作出解釋,這也涉及到準醫師和相關資格的問題。因此,在審核營養師資格時,也需要參考相關的資格和法律解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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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養師法第 4 條規定:「請領營養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發給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養師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養師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