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養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營養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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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市)為省(市)政府衛生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參照藥師法、技師法等體例明定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條文中之「省政府衛生處」刪除。另將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之層級提升為「直轄市政府」,以與地方制度法將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列為其自治事項之立法意旨相配合。
經營養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營養師證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參照藥師法、技師法等體例明定主管機關。
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條文中之「省政府衛生處」刪除。另將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之層級提升為「直轄市政府」,以與地方制度法將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列為其自治事項之立法意旨相配合。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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