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條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營養、保健營養、食品、家政、家政教育系、組、科或其他研究所畢業,曾任實際營養工作,其服務年資,合於左列規定者: (一)大學、獨立學院或研究所畢業者一年。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者二年。 (三)五年制專科或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者三年。 二、在外國政府領有營養師證書,並在國內曾任實際營養工作一年以上,持有證明文件,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參照會計師法、建築師法訂定。 二、規定得參加檢覈之資格。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三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業務已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爰修正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一、參照會計師法、建築師法訂定。 二、規定得參加檢覈之資格。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三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業務已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爰修正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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