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人民經營養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營養師證書者,得充營養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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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民經營養師考試及格者,得充營養師。
立法理由規定營養師須經營養師考試及格始得充任。
中華民國人民經營養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營養師證書者,得充營養師。
立法理由因營衛師證書是取得營養師資格之證明文件,領有營養師書者方得充營養師,爰於現行第一條所定「考試及格」之後增列「並依法領有營養師證書」等字,以資明確。
中華民國人民經營養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營養師證書者,得充營養師。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營養師須經營養師考試及格始得充任。
因營衛師證書是取得營養師資格之證明文件,領有營養師書者方得充營養師,爰於現行第一條所定「考試及格」之後增列「並依法領有營養師證書」等字,以資明確。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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