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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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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民經營養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營養師證書者,得充營養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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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30501 制定)

中華民國人民經營養師考試及格者,得充營養師。

立法理由規定營養師須經營養師考試及格始得充任。

(0810421 修正)

中華民國人民經營養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營養師證書者,得充營養師。

立法理由因營衛師證書是取得營養師資格之證明文件,領有營養師書者方得充營養師,爰於現行第一條所定「考試及格」之後增列「並依法領有營養師證書」等字,以資明確。

(0930420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人民經營養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營養師證書者,得充營養師。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30501 制定)

規定營養師須經營養師考試及格始得充任。

(0810421 修正)

因營衛師證書是取得營養師資格之證明文件,領有營養師書者方得充營養師,爰於現行第一條所定「考試及格」之後增列「並依法領有營養師證書」等字,以資明確。

(0930420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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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養師法第 1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營養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營養師證書者,得充營養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養師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養師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