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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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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營養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營養師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在營養師指導下實習之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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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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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30501 制定)

營養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簡歷表及職員名冊,送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規定營養師公會立案及備查之程序。

(0930420 全文修正)

未取得營養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營養師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在營養師指導下實習之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前段及後段分別移列修正條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   三、 原條文第二項配合相關條文酌作修正,並提高罰鍰額度;另參酌相關法例,增列但書規定,使相關學生或畢業生之實習有所依據,以符實際。

(0730501 制定)

規定營養師公會立案及備查之程序。

(09304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前段及後段分別移列修正條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   三、 原條文第二項配合相關條文酌作修正,並提高罰鍰額度;另參酌相關法例,增列但書規定,使相關學生或畢業生之實習有所依據,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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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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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養師法第 29 條規定:「未取得營養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營養師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養師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養師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