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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妨害或故意逃避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規定之抽查、抽驗或經命暫停或禁止製造、調配、加工、販賣、陳列而不遵行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前項行為若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違反者,並得撤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立法理由第十六、十七條係要求健康食品業者配合主管機關查驗,和對有重大危害之健康食品,要求業者停止製造輸入或輸出販售等;違反各該條規定者,不僅係違背行政法上義務,且損及公共信賴或危害大眾健康,因此,除對行為人課與一般行政罰外,並透過連續處罰,期使業者不得不停止違法行為,以保護民眾安全。
拒絕、妨害或故意逃避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規定之抽查、抽驗或經命暫停或禁止製造、調配、加工、販賣、陳列而不遵行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前項行為如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立法理由第二項有關「撤銷」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六、十七條係要求健康食品業者配合主管機關查驗,和對有重大危害之健康食品,要求業者停止製造輸入或輸出販售等;違反各該條規定者,不僅係違背行政法上義務,且損及公共信賴或危害大眾健康,因此,除對行為人課與一般行政罰外,並透過連續處罰,期使業者不得不停止違法行為,以保護民眾安全。
第二項有關「撤銷」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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