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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拒絕、妨害或故意逃避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規定之抽查、抽驗或經命暫停或禁止製造、調配、加工、販賣、陳列而不遵行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2. 前項行為如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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