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根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6條,此法規定了對於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雇人,因執行業務而犯罪的處罰規定。根據法條所述,除依各該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這代表著當相關人員在執行業務時違反第21條至第22條的規定,不僅會對個人進行處罰,也會對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相應的罰金。 參考資料:健康食品管理法 範例:根據實際案例,若公司代表人因執行業務而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至第22條之規定,除個人需受到相應的處罰外,公司也需支付相應的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立法理由考量當前健康食品銷售經營,大多以直銷方式進行,為避免直銷從業人員良莠不齊,販售未經登記許可或品質不良之健康食品,或對所售健康食品為不實標示或廣告,乃對違反本法者,其所屬法人和其所得授權之自然人,課與連帶責任,期能透過連帶責任,使業者對下游直銷人員於實施訓練時,或其實際銷售活動時,能有所約束,避免戕害消費者健康或誤導消費者。
考量當前健康食品銷售經營,大多以直銷方式進行,為避免直銷從業人員良莠不齊,販售未經登記許可或品質不良之健康食品,或對所售健康食品為不實標示或廣告,乃對違反本法者,其所屬法人和其所得授權之自然人,課與連帶責任,期能透過連帶責任,使業者對下游直銷人員於實施訓練時,或其實際銷售活動時,能有所約束,避免戕害消費者健康或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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