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八條之規定者,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違反第十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本條係對違反行政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收回市售產品,仍未能配合之健康食品業者或從業人員,對其未能收回市售產品,課以行政處罰。
本條係對違反行政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收回市售產品,仍未能配合之健康食品業者或從業人員,對其未能收回市售產品,課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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