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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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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健康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下游業者,並依規定限期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經許可而擅自標示、廣告為健康食品者。 二、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者。 三、原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者。 四、違反第十條所定之情事者。 五、違反第十一條所定之情事者。 六、有第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七、違反第十三條各款之規定者。 八、有第十四條所定之情事者。 九、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收回者。
  2. 2.製造或輸入業者收回前項所定之健康食品時,下游業者應予配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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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80114 制定)

健康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下游業者,並依規定限期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經許可而擅自標示、廣告為健康食品者。   二、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者。   三、原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者。   四、違反第十條所定之情事者。   五、違反第十一條所定之情事者。   六、有第十二條所列各項情事之一者。   七、違反第十三條各項之規定者。   八、有第十四條所定之情事者。   九、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收回者。   製造或輸入業者收回前項所定之健康食品時,下游業者應予配合。

立法理由對不良或不法之健康食品,業者(包括下游)必須限期回收,庫存品則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0880114 制定)

對不良或不法之健康食品,業者(包括下游)必須限期回收,庫存品則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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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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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8 條規定:「健康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下游業者,並依規定限期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