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健康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下游業者,並依規定限期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經許可而擅自標示、廣告為健康食品者。 二、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者。 三、原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者。 四、違反第十條所定之情事者。 五、違反第十一條所定之情事者。 六、有第十二條所列各項情事之一者。 七、違反第十三條各項之規定者。 八、有第十四條所定之情事者。 九、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收回者。 製造或輸入業者收回前項所定之健康食品時,下游業者應予配合。
立法理由對不良或不法之健康食品,業者(包括下游)必須限期回收,庫存品則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對不良或不法之健康食品,業者(包括下游)必須限期回收,庫存品則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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