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健康食品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得抽驗其健康食品,業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涉嫌違反第六條至第十四條之業者,得命其暫停製造、調配、加工、販賣、陳列,並得將其該項物品定期封存,由業者出具保管書,暫行保管。
立法理由一、明訂對健康食品製造與販賣業者之檢驗與稽查程序,必要時並得定期封存。 二、本條第二項釐清廠商與違法從業人員之責任及其販售健康食品之處置方式。
一、明訂對健康食品製造與販賣業者之檢驗與稽查程序,必要時並得定期封存。 二、本條第二項釐清廠商與違法從業人員之責任及其販售健康食品之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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