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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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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機構及相關人員就其受委託檢驗業務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揭露相關檢驗結果。
  2. 2.主管機關法令規定不得揭露受託機構之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的規定,受託機構及相關人員在受委託檢驗業務時應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揭露相關檢驗結果,主管機關也不得未經法定規定揭露受託機構的名稱。 針對受託機構及相關人員的保密義務,可以舉出實際的案例來說明。例如,某家食品檢驗實驗室被委託進行某食品產品的檢驗工作,根據法規,這家實驗室和相關人員就檢驗結果需要保持保密,不得對外揭露。 至於主管機關未經法定規定不得揭露受託機構的名稱,可以舉出相關的法律或規章來說明這一點。例如,食品藥物管理署在公開報告中,未經法定規定不會揭露受託機構的名稱,以遵守法規要求保護受託機構的隱私。

  • 揭露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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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第 10 條規定:「受託機構及相關人員就其受委託檢驗業務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揭露相關檢驗結果。主管機關非依法令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