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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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委託檢驗,得以指定或公開甄選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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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規範,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第 4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委託檢驗,可以以指定或公開甄選的方式進行。這表示主管機關在委託檢驗時,可以根據指定或公開甄選的方式來選擇合適的檢驗單位進行檢驗工作。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檢驗單位的資格及能力,同時提高檢驗結果的可靠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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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