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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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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與受託機構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委託契約書,載明委託檢驗項目、相關權利義務及爭議處理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第5條,主管機關應與受託機構訂定委託契約書,內容應載明委託檢驗項目、相關權利義務及爭議處理等事項。這是為了保障食品衛生檢驗工作的有效執行及協調,並確保在可能出現的爭議情況下有明確的處理規定。例如,根據某次食品衛生檢驗委託的契約書內容,當受託機構在進行檢驗工作時發現不合格的食品,委託契約書就可能會規定應如何處理此類情況,例如是否可以進行重新檢驗、是否需要通知主管機關等等。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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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第 5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與受託機構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委託契約書,載明委託檢驗項目、相關權利義務及爭議處理等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