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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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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辦理委託檢驗,受指定者或參與甄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交主管機關: 一、執行委託計畫書。 二、機構及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 三、機構簡介。 四、檢驗場所配置圖。 五、申請接受委託檢驗之項目及其相關檢驗設備、數量、規格、性能之說明。 六、檢驗作業管控程序及品質保證措施之說明。 七、符合國際標準組織相關條款規範之證明。 八、機構之會計及稽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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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第 6 條規定:「依第四條辦理委託檢驗,受指定者或參與甄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交主管機關: 一、執行委託計畫書。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