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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條辦理委託檢驗,受指定者或參與甄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交主管機關: 一、執行委託計畫書。 二、機構及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 三、機構簡介。 四、檢驗場所配置圖。 五、申請接受委託檢驗之項目及其相關檢驗設備、數量、規格、性能之說明。 六、檢驗作業管控程序及品質保證措施之說明。 七、符合國際標準組織相關條款規範之證明。 八、機構之會計及稽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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